(2014)淮法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葛满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满忠,邵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葛满忠。被执行人邵凤生,葛满忠与邵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6月12日作出(2014)淮法民初字第04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邵凤生返还葛满忠借款本金269万元,承担利息21万元,于2014年8月30日前返还50万元;同年12月30日前返还100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返还100万元;同年12月30日前返还40万元;邵凤生若不按上款期限履行,葛满忠可对剩余数额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36984元,减半收取,由邵凤生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邵凤生涉嫌拖欠农民工工资邵凤生因涉嫌拖欠农民工工资于2015年1月被公安机关羁押,关押在淮安区看守所,通过提审查明,邵凤生因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欠债2000多万,本人同意变卖所有名下资产用于偿还所欠的债务,但资不抵债,其名下资产正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仍在处置之中,尚未变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相关资产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民初字第0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本院依职权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福华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龚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