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蒋克华与许春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克华,许春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344号原告:蒋克华,男,194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菜市。被告:许春元,男,195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克华诉被告许春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元于2015年2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克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克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克华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