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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蒋克华与许春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克华,许春元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344号原告:蒋克华,男,194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菜市。被告:许春元,男,195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克华诉被告许春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元于2015年2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克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克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克华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