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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与雷震、何妍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雷震,何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志红。委托代理人陈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系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员工��申请人雷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申请人何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住××。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与雷震、何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与雷震、何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岳阳楼区奇家岭街道办事处奇家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助雷震48000元。因雷震受伤后的医疗费由何妍垫付,三方一致同意该款由何妍领取,此款在签收调解书的同时付清。2、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将48000元付清后,三方再无任何纠葛。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与申请人雷震、何妍于2015年2月1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一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