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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欧毛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74号罪犯欧毛羊,无业。罪犯欧毛羊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2012)鼓刑初字第020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至2016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欧毛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欧毛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欧毛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欧毛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毛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