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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万第洪、万第银申请执行詹学兵、张桂仙、张舒、四川晨曦拍卖有限公司、四川永盛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第洪,万第银,詹学兵,张桂仙,张舒,四川晨曦拍卖有限公司,四川永盛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8号申请人万第洪,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申请人万第银,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詹学兵,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桂仙,女,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舒,男,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四川晨曦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培,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永盛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办理万第洪、万第银申请执行詹学兵、张桂仙、张舒、四川晨曦拍卖有限公司、四川永盛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万第洪、万第银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张桂仙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鑫龙康居小区7栋2单元6-23号的房屋���及坐落于自贡市大山铺大山村农民集中居住区7号楼7-1-1号、7-1-2号、5号楼5-2-7号、5-2-2号营业用房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桂仙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鑫龙康居小区7栋2单元6-23号的房屋以及坐落于自贡市大山铺大山村农民集中居住区7号楼7-1-1号、7-1-2号、5号楼5-2-7号、5-2-2号营业性用房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