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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河南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周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二初字第216号原告河南万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江,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周军定,男,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河南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因双方庭外调解,现撤回对周江的起诉,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4元,减半收取2897元,由原告河南万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