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秦桂芳与秦桂华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桂芳,秦桂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桂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桂华。上诉人秦桂芳因与被上诉人秦桂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秦桂芳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桂芳撤回上诉。审 判 长 朱见晓代理审判员 王 晋代理审判员 温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润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