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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秦桂芳与秦桂华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桂芳,秦桂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桂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桂华。上诉人秦桂芳因与被上诉人秦桂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秦桂芳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桂芳撤回上诉。审 判 长  朱见晓代理审判员  王 晋代理审判员  温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润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