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北安宏盛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民,北安宏盛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10号原告王立民,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北安宏盛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凤兰,职务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立民诉被告北安宏盛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冻结了被告北安宏盛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立民解除对被告北安宏盛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北安宏盛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予以解除冻结。审判员 邵希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