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卢荣宗与张泓灏、三明泓盛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荣宗,张泓灏,三明泓盛纺织有限公司,毛勇强,陈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64号原告卢荣宗,男,汉族,1962年4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刘晟,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初坚,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泓灏,男,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三明泓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P1地块。法定代表人张泓灏,总经理。被告毛勇强,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陈梅峰,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荣宗与被告张泓灏、三明泓盛纺织有限公司、毛勇强、陈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梅峰名下相当于1387500元人民币或其名下等值财产,担保人卢文德愿以其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梅峰名下相当于1387500元人民币或其名下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冻结担保人卢文德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雪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