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漆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炳水与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漆民初字第724号原告张炳水,男,汉族,1976年8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建武。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固游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孔华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涛,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超,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炳水与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8日立案受理。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经本院裁定驳回。2015年2月6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祁武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炳水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武,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文涛、孔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炳水诉称,2010年,被告下属的殷瑞连项目部承接浦口区铁桥一村26幢-39幢房屋出新。原告承包该工程的外墙粉刷工程。后经结算,殷瑞连出具结算凭据,合计欠工资款为1660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66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结算凭据(原件)及承诺书(复印件)各1份。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另我司已给付工资款66000元。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结算票据左下角大面积撕毁,对结算凭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承诺书是我司出具给双清办的,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到2013年,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浦口铁桥小区外墙出新工程。被告承包后交殷瑞连施工。后殷瑞连将浦口铁桥小区出新工程中的油漆部分交原告负责施工。原告带领其他人将铁桥小区外墙油漆工程完工,且他人工资已由原告结清。2013年5月30日,殷瑞连出具欠条欠工资款166000元。后原告收到66000元工资款。2014年1月26日,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高志胜承诺,所有殷瑞连所欠工人工资于2014年4月中旬解决。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实际施工人殷瑞连施工,殷瑞连再分包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殷瑞连出具欠条未归还的情况下,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所有殷瑞连所欠工人工资于2014年4月中旬解决。故原告要求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的辩称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炳水支付劳动报酬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620元,由被告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