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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艾力.阿由甫申请执行马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力.阿由甫,马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艾力.阿由甫。被执行人:马星。本院受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艾力.阿由甫申请执行马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局、土地局、车管所调查了被执行人马星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伊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 疆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伊力夏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