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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田东达盛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西田东达盛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锦绣街658号。法定代表人杨树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亚新,公司职工。被告广西田东达盛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石化工业园区3号地。法定代表人卿光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田东达盛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河北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喜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