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凤娟与边宝德、王春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国,马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一初字第00102号原告:富国,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善傑,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职业。被告:马驰,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个体业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国诉被告马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国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富国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富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