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与周龙云、陈讯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龙云,陈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龙云。委托代理人:朱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讯。委托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龙云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对合伙期间的合伙盈亏状况未予查明,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1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55元,退回周龙云。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汤中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