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周祖辉与刘志华、张东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辉,刘志华,张东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61号原告:周祖辉,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刘志华,住湖南省茶陵县界首镇。被告:张东玉,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鹏,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了原告周祖辉诉被告刘志华、张东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祖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祖辉负担。审判员  雷永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文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