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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丹鹏第2页共2页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