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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飞与张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张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274号原告王飞,男,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土溪镇。被告张旭,男,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土溪镇。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张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正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