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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付汉中与吴春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春洪,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汉中,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建永,迁西津西钢铁有限公司工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吴春洪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7日13时许,在迁西县白庙子乡横河村村西大桥东侧,被告吴春洪因村小组发放土地补偿款事宜与原告付汉中发生冲突,后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伤后被送至迁西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轻型颅脑损伤;2.颈部及左肩部软组织挫伤;3.右手背软组织挫伤;4.左耳外耳道壁软组织挫伤。共住院治疗11天,支出医疗费6398.76元。迁西县公安局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村小组发放土地补偿款事宜,与原告发生冲突,并伤害原告身体,致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发生,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6398.76元,有相关医疗费单据及住院病历相佐证,予以支持;原告实际住院治疗1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2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为220元;误工费原告主张按34元每天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按住院治疗11天的误工时间计算为374元;护理费参照2014年河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28409元标准,按住院治疗11天的护理时间计算为856.13元;考虑原告伤情及就医路程等综合因素酌定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210元有相关票据相佐证,予以支持;法医照相费180元无正式票据相佐证,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合计8358.89元。遂判决:一、被告吴春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付汉中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358.89元。二、驳回原告付汉中的其它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吴春洪承担。判后,吴春洪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往日存在个人恩怨,被上诉人利用手中职权泄私愤,无理由截留上诉人应得的土地补偿款而发生纠纷,被上诉人应负本次纠纷的全部责任。2.在判令护理费一项中,被上诉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标准无任何法律依据。3.交通费按300元计算是一审法官凭空设想而定的。4.在“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未提供法医鉴定书,法院认定被上诉提供的210元鉴定费,缺乏证据的真实、客观、关联性。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上级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驳回被上诉人的无理诉请。被上诉人付汉中答辩称:付汉中的住院时间应当是12天,从2013年11月17日到2013年11月28日。护理费标准是根据河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的。关于鉴定费,我们有鉴定书为证,向法庭提交迁西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一份。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付汉中的实际住院时间从2013年11月17日到2013年11月28日,应当为12天,但由于被上诉人付汉中在一审判决确定的法定期限内未就一审法院认定的付汉中实际住院天数为11天的事实提出上诉,应当视为其认可一审判决结果,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提出,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吴春洪因殴打被上诉人付汉中,被迁西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诉人吴春洪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未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吴春洪对被上诉人付汉中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付汉中受伤住院期间需要有人照顾护理,一审法院根据河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妥。二审庭审中,付汉中向法庭提交了迁西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一份,以证明鉴定费用210元的支出是真实且有依据的,本院予以认定。一审法院综合案件事实酌定交通费为300元,亦无明显不妥,本院予以认定。综上,上诉人吴春洪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吴春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媛媛代理审判员  苗会新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