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方意与李林、李万什、孙世军、大营子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李林,李某某,孙某某,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17号原告:方某某,男,满族,学生。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姜敏,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李林,男,满族,学生。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李佰杰(李某某的父亲),男,1971年1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李某某,男,满族,学生。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李岩(李某某的父亲),男,1979年12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孙某某,男,满族,学生。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孙相伟(孙某某的父亲),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中学。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大营子村。法定代表人:那立文,系该校校长。负责人:张华,系德育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意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大营子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千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