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窦付学与窦付银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付学,廉开月,窦奎圣,窦智慧,窦瑞金,平邑县地方镇甘草峪村民委员会,窦付银,张纪宝,张纪学,张月存,谢恒秀,张纪祥,谢洪武,张纪泉,窦德选,沈士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商初字第2028号原告:窦付学,农民。原告:廉开月,农民。原告:窦奎圣,农民。原告:窦智慧,农民。原告:窦瑞金,学生。法定代理人:窦付学(系窦瑞金之父),身份、住址同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周长国,平邑县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邑县地方镇甘草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长山,村书记兼主任。被告:窦付银,居民。被告:张纪宝,居民。被告:张纪学,成年人,居民。被告:张月存,成年人,居民。被告:谢恒秀,成年人,居民。被告:张纪祥,成年人,居民。被告:谢洪武,成年人,居民。被告:张纪泉,成年人,居民。被告:窦德选,成年人,居民。被告:沈士魁,成年人,居民。原告窦某、廉开月、窦奎圣、窦智慧、窦瑞金与被告平邑县地方镇甘草峪村民委员会、窦付银、张纪宝、张纪学、张月存、谢恒秀、张纪祥、谢洪武、张纪泉、窦德选、沈士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开月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长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邑县地方镇甘草峪村民委员会、窦付银、张纪宝、张纪学、张月存、谢恒秀、张纪祥、谢洪武、张纪泉、窦德选、沈士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原告诉称,我们原系平邑县地方镇甘草峪村村民,2003年11月,因孩子上学,将全家户口迁入他处,现仍是农业户口。2003年以前,我们按照政策规定在我村分得责任田4.1亩,果树16棵及16棵果树树盘地,在户口迁出后,该土地由原告的家人管理。2004年,我家的土地及果树被被告平邑县地方镇甘草峪村第三小组强行收回、私自处分,分给被告及其他人。现原告回原籍生活,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及果树,多次找村委及镇政府解决未果。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土地2.7亩;2、被告返还原告果树5棵;3、被告返还原告3棵果树树盘地;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平邑县地方镇甘草峪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被告窦付银、张纪宝、张纪学、张月存、谢恒秀、张纪祥、谢洪武、张纪泉、窦德选、沈士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五原告原系平邑县地方镇甘草峪村村民,户主系原告窦某、妻子系原告廉开月、长子系原告窦奎圣、长女系窦智慧、次女系原告窦瑞金。1999年12月31日,以原告窦某为户主的五原告与平邑县地方镇甘草峪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由五原告承包村委2.1亩土地,承包期限为自1999年12月3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土地具体分布及亩数为:九亩地(地名),0.6亩;东梁子,0.3亩;里山弯,0.4亩;小秃山,0.4亩;梁子沟,0.3亩;丰山后,0.1亩。分得的荒山、荒滩、银花占地计2亩。另外按照人口划分,五原告应分果树16棵,该果树树盘地面积为0.975亩,以上共计承包土地4.1亩,分得果树16棵,果树树盘地面积0.975亩。2003年11月4日,因学生上学,五原告将户口迁至天津市武清区天津市武清农场铁道东牛队34号,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该土地及果树由原告窦某父母管理,五原告在武清农场未再分得土地。2004年正月,被告平邑县地方镇甘草峪村民委员会决定对土地抽取及补给,具体由五原告所在的第三小组东组的预分组人员进行执行,抽取的土地被第三小组东组的预分组人员补给村村通占用他人的土地,其他的土地被预分组人员分掉。其中被告窦付银现在管理0.9亩(其中九亩地0.4亩,里山湾0.5亩),被告张纪宝管理1亩(小土山),被告张月存管理0.3亩,谢恒秀管理0.2亩,沈士魁管理0.05亩,张纪祥管理0.3亩。16棵果树有被第三小组东组的预分组人员分给其他人的,有被卖掉的。现在未被砍杀的果树5棵,其中3棵果树(子母、棉梨、红子各一棵)由谢洪武管理,2棵果树(均为子母)由被告张纪宝管理。被预分人员砍杀的5棵果树,现被告沈士魁、被告窦德选与被告张纪泉、被告窦学良、被告窦居发分别管理1棵果树的树盘地,另外6棵果树的树盘地现不明。后五原告多次找村委并到平邑县地方镇政府信访部门上访,要求被告及村委返还土地、果树未果。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以其诉求诉至本院。2014年12月18日,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纪学、窦德选、张纪祥、沈士魁的起诉。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院的庭审查证所认定的,其证据材料均已收集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窦某为户主的五原告与平邑县地方镇甘草峪村民委员会签订的4.1亩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背法律法规,且已实际履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土地交给发包方。按照该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与转为非农业户口,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应当将承包的土地交给发包方。现五原告虽将户口迁入天津市武清区天津市武清农场铁道东牛队34号,其户口性质仍为农业户口,未在该地区分得土地。为此,发包方不应收回承包地。2004年,被告平邑县地方镇甘草峪村民委员会根据以前形成的习惯,决定土地的抽取及补给,安排第三小组东组的预分组人员进行执行,将五原告承包的土地4.1亩及16棵果树收回并划分,该行为侵犯了五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应当将五原告的土地及果树予以返还。预分人员中长期无故占用原告的土地及果树,应当由其负责返还土地及果树,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五原告未提供具体的证据证实其损失,对其诉求及对被告张纪宝土地一亩的损失,可另行主张。庭审后,原告撤回对被告张纪学、窦德选、张纪祥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窦付银返还五原告承包土地0.9亩,被告平邑县地方镇甘草峪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二、被告张纪宝返还五原告果树两棵,被告平邑县地方镇甘草峪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三、被告张月存返还五原告承包土地0.3亩,被告平邑县地方镇甘草峪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四、被告谢恒秀返还五原告承包土地0.2亩,被告平邑县地方镇甘草峪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五、被告谢洪武返还五原告果树3棵。六、被告张纪泉返还五原告一棵果树树盘地一块。七、被告沈士魁返还五原告一棵果树树盘地一块。以上七项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平邑县地方镇甘草峪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阮 伟审 判 员 高 彬人民陪审员 杨元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