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民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董志亮与普应雄合伙协议纠纷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志亮,普应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志亮,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应雄,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彝族,城镇居民,住攀枝花市仁和区。上诉人董志亮因与被上诉人普应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4)仁和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法院依法催缴,上诉人董志亮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志亮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渝婕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廖兴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 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