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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民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董志亮与普应雄合伙协议纠纷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志亮,普应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志亮,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应雄,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彝族,城镇居民,住攀枝花市仁和区。上诉人董志亮因与被上诉人普应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4)仁和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法院依法催缴,上诉人董志亮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志亮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渝婕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廖兴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 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