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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窑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晓辉诉被告董满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窑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周晓辉。被告董满才。原告周晓辉诉被告董满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件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满才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晓辉诉称:娄德彬及被告董满才曾替案外人郭兰宝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因郭兰宝下落不明,原告找到娄德彬及被告董满才,双方承诺每人偿还15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借借条,原郭兰宝出借的借条被其两人抽回。2012年5月份,被告董满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原告5000元,尚欠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为10000元),诉讼费亦由被告负担。被告董满才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3日,被告董满才因替案外人郭兰宝担保借款未还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现金壹万五仟元整¥15000.0元﹤为郭兰宝担保欠款,定于2010年4月1号前还清﹥借款人:董满才2010.2.23.”此后,被告董满才于2012年5月份偿还原告5000元,尚欠款一直未偿还,引发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董满才基于替郭兰宝担保向原告借款未还而自愿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表明被告董满才自愿承诺替郭兰宝偿还该借款,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现要求被告董满才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满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晓辉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周晓辉负担50元,被告董满才负担1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陆 慧人民陪审员 徐 雷人民陪审员 马树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雷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