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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丽秀等49人不予受理裁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秀,林猛枝,李丽玲,陈明芬,杨丽玲,侯英雅,林丽红,侯文雅,曾美丽,吴美丽,李丽辉,吴汉容,翁辉娥,陈美丽,吴明扁,翁棉棉,吴淑信,陈丽卿,蔡美贤,吴丽旋,吴丽抵,陈煌煌,叶美安,施少群,王宏林,王世健,吴雅英,吴宣汉,柯志强,杨碧惠,陈培昌,林秀篇,陈明差,陈金凤,陈评扑,侯琼宣,林碧须,杨婉吟,柯美玉,陈淑芬,蔡爱珠,柯婉丽,蔡吉和,蔡小真,林锦庭,陈金龙,蔡建忠,蔡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53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丽秀,女,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猛枝,女,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丽玲,女,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明芬,女,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丽玲,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侯英雅,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丽红,女,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侯文雅,女,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曾美丽,女,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美丽,女,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丽辉,女,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汉容,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翁辉娥,女,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美丽,女,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明扁,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翁棉棉,女,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淑信,女,194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丽卿,女,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蔡美贤,女,195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丽旋,女,195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丽抵,女,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煌煌,女,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美安,女,194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施少群,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美丽,女,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宏林,男,193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世健,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雅英,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宣汉,男,194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柯志强,男,194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碧惠,女,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培昌,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秀篇,女,193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明差,女,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金凤,女,195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评扑,男,194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侯琼宣,女,193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碧须,女,195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婉吟,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柯美玉,女,193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淑芬,女,193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蔡爱珠,女,193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柯婉丽,女,194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蔡吉和,男,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蔡小真,女,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锦庭,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金龙,男,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蔡建忠,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蔡振国,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李子清,北京市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丽秀等49人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855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丽秀等49人称晋江市深沪网绳厂(下称“网绳厂”)是解放初期以城镇小手工业者为主体、以社员自愿投资入股为原始积累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1990年企业改制期间,杨阿赤强行将网绳厂的公章、土地动用证及所有账册强行占为己有后,串通吴式林等向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深沪镇人民政府向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已对企业员工安置”的虚假证明,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仅凭书面证据即对网绳厂进行变更登记,致起诉人丧失了对网绳厂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决策的权利。其请求法院确认49位上诉人系网绳厂成员,对网绳厂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决策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丽秀等49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项涉及的是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上诉人陈丽秀等49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国彬审判员  林健民审判员  陈美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庄翊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