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临沭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吴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59号原告:临沭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子谊。被告:吴雷。本院受理原告临沭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临沭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的沭劳人仲裁字(2014)第164号裁决书,载明“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此项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院认为,原告临沭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明知在基层法院没有诉权而坚持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不应立案的案件而予以立案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沭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凤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