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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振忠与洪振忠、胡有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洪振忠,胡有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晨。被告:洪振忠。被告:胡有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振忠、胡有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