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庙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学华与周卫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华,周卫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庙民初字第40号原告宋学华。被告周卫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华诉被告周卫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青房权证昭德字第2007014**号房产一处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