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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刑初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余进、谢冰如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虚开发票罪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刑初字第546-1号被告单位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余进、谢冰如、朱振新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虚开发票、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骗取贷款、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单位行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3)杭淳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判决书的附件内容出现错误和遗漏,特此补充裁定如下:一、附件2中第11项的“余额累计48.895455元”,更正为“余额累计48.895455万元”。二、附件4中的房屋总套数应更正为38套,并在具体房号中增加如下内容“2幢101、102、301、302、1501、1502室”。三、附件4中第8项的“6幢508、509室”,更正为“7幢508、509室”。审判员  王贤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