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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上海泰跞餐饮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律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泰跞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律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泰跞餐饮有限公司上诉人律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拢公司)、上诉人上海泰跞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跞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律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泰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泰跞公司于2012年3月登记成立,具体设立登记手续由泰跞公司相关人员委托律拢公司人员经办。在完成泰跞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前,律拢公司、泰跞公司相关人员于2011年8月5日签订《餐馆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为位于****餐馆及其内的全部家具、固定设施和设备、营业设备和营业用品(见附件二双方交接清单)交由律拢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经营管理;“委托期限”为本合同自生效日期起生效并自开业日期(律拢公司首次将餐馆作为一家****向公众开放并开始营业的日期)起将持续10年(初始期限),双方的愿望是使本合同在初始期限届满前持续有效,双方均不会单方解除本合同;律拢公司制作开业预算经泰跞公司审核批准后,将从以泰跞公司名义开立的专用账户中支付,该账户由双方共同管理,专款专用于开业前计划费用支出;律拢公司的“职责和餐饮经营”,1、……,6、自行决定餐馆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万元以下的费用支出;由于经营餐馆而收到的一切款项以及律拢公司因经营餐馆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均须通过泰跞公司以其名义在律拢公司同意的银行开立的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收取或支付,双方应各指定一名人员为该账户的共同签字人;餐馆的所有收入均须存入银行账户;律拢公司应代表泰跞公司每月从银行账户中支付经营成本;律拢公司有权在银行账户外保留一定的流动资金;律拢公司将按照法律和法规登记有关餐馆的账簿和记录,并于每一营业年度结束后60日内提交泰跞公司检查;律拢公司在开业日期前按每月1万元标准收取管理费,在开业日期后按照每月餐馆收入的5%收取管理费;每月管理费应在次月10日前支付,律拢公司有权直接从银行账户中拨款支付自己的管理费;双方之间不得被理解为合营者或合伙关系,在本合同规定范围以外,任何一方无权约束他方;如果泰跞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则应向律拢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赔偿金额应相等于本合同未被终止的情况下,按照最近作出的年度经营预算中的预测,在期限所余时间内律拢公司本应得到的管理费总额。泰跞公司餐馆场地也是由律拢公司代理泰跞公司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合同取得租赁权,合同约定泰跞公司方联系人及其地址是律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确认的地址。律拢公司、泰跞公司确认,1、在泰跞公司登记设立前,包括餐馆装修、设备购买等费用都是泰跞公司相关人员承担,具体是由泰跞公司相关人员向律拢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汇款,律拢公司用该款项作具体支付;2、泰跞公司设立后,其银行账户由律拢公司掌控,包括供应商货款、律拢公司管理费在内,都是律拢公司自行从泰跞公司银行账户内支取;3、合同约定(律拢公司)自行决定餐馆2万元以下的费用支出的意思是2万元以上费用支出都要告知泰跞公司。原审法院对双方都确认的上述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律拢公司动用泰跞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均未告知泰跞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其所作出的支取钱款用途的说明,也未通过证据加以切实证明。律拢公司在经营泰跞公司餐馆中,收取供货商的货款返点,并将返点钱款存入律拢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律拢公司在经营餐馆中未代理泰跞公司向****支付租金,在与泰跞公司发生纠纷前也未通知泰跞公司支付租金,泰跞公司也没有过问租金支付情况,而****是将结算凭证送达律拢公司。因泰跞公司餐馆场地租金发生拖欠,****进行了催讨,催款凭证实际送达律拢公司方人员。泰跞公司餐馆于2013年11月7日被****切断电源而停业。当月13日律拢公司将停业及原因告诉了泰跞公司股东,泰跞公司未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泰跞公司于次月下旬驱逐律拢公司人员收回餐馆。2014年1月2日,泰跞公司向律拢公司发出《上海泰跞餐饮有限公司关于解除与律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告知函》,表示律拢公司在对泰跞公司餐馆经营管理中存在1、挪用泰跞公司资金,导致餐馆无足够资金支付房租而被业主关停,2、采购环节长期存在价高质次的情况,上述行为损害泰跞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利益,经泰跞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立即解除与律拢公司签订的《餐厅委托管理合同》。原审法院认为,律拢公司、泰跞公司签订的《餐馆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分析合同内容,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性质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以合同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泰跞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餐馆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如果泰跞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律拢公司作相应的赔偿。该约定是对在律拢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泰跞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设定的后果。该条款的适用,应当以律拢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但在履行中,因律拢公司支取泰跞公司银行存款不告知泰跞公司,事后也未作出确切的说明,造成泰跞公司疑惑,破坏了相互信任的基础。尤其是律拢公司收取供货商的货款返点并存入律拢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严重违约。故泰跞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后,无需向律拢公司作出赔偿。关于泰跞公司餐馆被房屋出租方切断电源导致停业的后果承担问题。房屋出租方切断电源的原因是因为其房屋租金被拖欠,而房屋租金应当由泰跞公司支付,虽然律拢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通知或代理泰跞公司支付租金,该行为不当,但如果泰跞公司关注租金支付情况就可以避免拖欠租金情况的发生,而泰跞公司关注租金支付情况是基于其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之必然。另外,当泰跞公司知晓餐馆被房屋出租方切断电源后,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据此,原审法院对律拢公司、泰跞公司的本、反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于2014年9月29日判决:驳回律拢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驳回泰跞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一审本诉受理费8,780元,由律拢公司负担;一审反诉受理费7,227元,由泰跞公司负担。律拢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其在经营餐馆期间,收取供货商货款回扣,所获钱款存入私人账户,支取存款不告知泰跞公司等没有事实依据;泰跞公司擅自解除涉案合同应当向其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的全部诉请。泰跞公司辩称:其不同意律拢公司上诉请求,正是因为律拢公司存在挪用资金,收取回扣等情况,导致停业,故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律拢公司的上诉诉请。同时向本院上诉诉称,涉案托管企业停业是律拢公司过错造成的,又未向其告知,对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律拢公司承担。故诉请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反诉的全部诉请。律拢公司对泰跞公司的上诉辩称:涉案企业停业是泰跞公司没有足够的钱款支付租金,其已将欠租情况告知了泰跞公司,但泰跞公司未能采取措施,该责任应由泰跞公司负责,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本院驳回泰跞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泰跞公司于2013年6、7、8、9月收取的供货商返利现金款分别为10,420元、12,290元、12,900元、10,580元,该部分款项于同年8月,均被会同其他供货商的返利款项一并划入律拢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工商银行尾号为9872的理财金账户。本院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履行行为有损相对人利益的,该行为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首先,关于涉案房屋租金支付的争议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在合同中律拢公司应代表泰跞公司每月从银行账户中支付经营成本的约定,该租金支付应属经营成本的支付范围,作为受托方的律拢公司,既然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就应将该租金是否应及时支付作为企业管理的主要责任内容之一,以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即使企业银行账户存入资金不足,律拢公司也应及时尽到告知业主(即泰跞公司)的义务。同时,因为泰跞公司系涉案房屋承租人,即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人,应属支付租金主要义务人,且律拢公司已将企业经营状况的月报表交付泰跞公司,泰跞公司应该清楚租金是否拖欠等状况,并应保证银行账户内有足够支付租金的资金,泰跞公司对此并未加以举证。故造成涉案企业停业和经营损失,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根据泰跞公司的举证,律拢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收取了泰跞公司供货商货款返利。其中于2013年6、7、8、9月收取的供货商返利现金款分别为10,420元、12,290元、12,900元、10,580元,该部分款项与其他供货商的返利款项,一并被划入律拢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工商银行尾号为9872的理财金账户。对该节事实律拢公司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节事实予以确认。因该部分款项应属泰跞公司在与他人商业交易中所获得的利益,律拢公司此行为损害了泰跞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律拢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律拢公司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的问题,泰跞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律拢公司究竟挪用了其多少资金及该部分的资金的去向等事实,即使存在公司之间的银行划款或转账,该行为是否属于挪用性质,本院难以认定,故泰跞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涉案合同的解除,律拢公司、泰跞公司均负有相应的过错责任,故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依法均予以驳回。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67.40元,由上诉人律拢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780元;由上海泰跞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187.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军欢审 判 员  朱国华代理审判员  盛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晟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