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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车相勋与张吉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相勋,张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车相勋,男,1963年6月2日生,朝鲜民族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张吉福,男,1962年5月7日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车相勋与被执行人张吉福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延中民三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7月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中执监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将(2013)延中民三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指定到龙井市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吉福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延中民三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