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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大连鼎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力斯办公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力斯办公设备(大连)有限公司,大连鼎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力斯办公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2街****栋***号。法定代表人:郭云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杰,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连鼎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青岛街道鞠屯******层。法定代表人:郑立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准,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力斯办公设备(大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鼎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力斯办公设备(大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上诉人力斯办公设备(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长浩审 判 员  那 威代理审判员  崔耀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