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志欣诉王闪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8号原告杨某,男,198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王某,女,汉族,1985年6月27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林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