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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张强抢劫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中刑执字第56号罪犯张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1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强被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以沪司狱北(2015)减字第0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30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5)1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张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强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张强受到执行机关表扬5次、记功2次等奖励。罪犯张强已全部缴纳了罚金。以上事实,有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张强的认罪书,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张强在服刑期间的学习、劳动情况统计表,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三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毅审 判 员  汪 清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