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岱民初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宋其平与吴建国、泰安市恒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其平,吴建国,泰安市恒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409-2号原告宋其平,居民。被告吴建国,居民。被告泰安市恒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月*日作出(2015)岱民初字第409-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吴建国申请解除查封并交纳保证金,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建国驾驶的鲁J×××××学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