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潘维明与青岛崇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维明,青岛崇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2922号原告潘维明。委托代理人朱勇钢,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崇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15号甲3019室。法定代表人孙和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永亮。委托代理人陈雪本,北京市浩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维明与被告青岛崇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维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