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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XX、范X、范x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XX,范X,范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李XX(略)。申请人范X(略)。申请人范x(略)。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XX、范X、范x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XX、范X、范x因家庭析产、继承及赡养纠纷,于2015年2月2日经城固县博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李XX丈夫范XX,于1961年参加工作后转业至城固县XXXX工作,1998年9月16日退休,共生养范X、范x两个女儿。范XX于2012年10月24日病故。为了及时解决家庭有关财产处理,促使家庭和谐相处,经李XX、范X、范x三人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家庭析产及赡养协议。一、范XX病故后已由范X负责安葬,安葬费用系范X全部承担;以后范XX周年、换孝、忌日等事宜全部由范X负责,所花费用由范X承担。范XX病故后的抚恤金90858元归母亲李XX所有,范X、范x均放弃应得份额;国家发放的3500元安葬费归范X所有。二、范XX在西安看病治疗期间花费6万元,由李XX、范X、范x各出2万元。后经国家报销已经返还31700元,全部归李XX所有,范X、范x放弃所出费用。三、位于城固县人大家属楼一套,建筑面积53平方米,柴房12平米,2002年12月,由范XX、李XX已办理过户到范x名下,归范x所有,永久不变。现由李XX居住使用,范x必须保证李XX有生之年具有永久居住权。四、位于城固县博望镇大东关73号范XX、李XX名下房屋一栋,占地面积131.63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层88.02平方米,共两层半楼房(一楼临街),归范X所有,李XX、范x自愿放弃各自份额和应继承的份额。此协议经司法确认后,由李XX、范x协助范X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等费用均由范X承担。五、范XX生前存款80000元(范XX生前同意由范X经手借给他人,债权条据上债权人为范X),李XX、范x自愿放弃分割、继承,并同意该80000元归范X所有。李XX在本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将债权条据交于范X。六、李XX自愿选择与范x生活安度晚年,范x同意照顾料理李XX今后看病、生活、护理,所有费用由范x自愿承担;李XX百年后事料理(包括身后周年、忌日)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范x承担。李XX和范x均放弃范X履行任何赡养义务;李XX过世后所有财产和抚恤金、安葬费、赔偿款等款项全部归范x所有、继承,范X自愿永久放弃李XX任何财产和款项的分割和继承。七、范X归还李XX人大房产证及私人信件。八、此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李XX、范X、范x关于家庭析产、继承及赡养纠纷于2015年2月2日经城固县博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集体及他人权益,调解协议是在自愿、合法的情形下达成的,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XX、范X、范x关于家庭析产、继承及赡养纠纷在城固县博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于2015年2月2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定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亚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