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法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北京凌威商贸有限公司诉王蒙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凌威商贸有限公司,王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法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凌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禄米仓胡同71号院24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林凌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越,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蒙,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川井大街变电街坊04栋13排01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凌威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蒙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蒙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2)乌中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