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有进与池昌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进,池昌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刘有进,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被告池昌针,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英升,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有进与被告池昌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大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有进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大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五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方来能附本案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