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赵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赵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赵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冬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越凤花,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鄂尔多斯市中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耀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赵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赵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赵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赵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赵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