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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香丽与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丽,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王香丽。委托代理人苏俊杰,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响,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里西区晋阳劳动服务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秦买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淑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丽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丽与被告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丽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香丽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香丽负担。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