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向海军与谢永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海军,谢永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81号原告:向海军。被告:谢永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海军诉被告谢永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海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海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向海军承担。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钱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