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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向海军与谢永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海军,谢永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81号原告:向海军。被告:谢永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海军诉被告谢永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海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海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向海军承担。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钱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