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猛超与王岳、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超,王岳,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04号原告王猛超,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王岳,唐山市商业银行职工,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李明,唐山市中医医院护士,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超与被告王岳、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猛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