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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郑竺林、胡翀箫等与胡毅旭、胡纯法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竺林,胡翀箫,胡壹铨,张盈盈,胡毅旭,胡纯法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郑竺林。原告:胡翀箫。原告:胡壹铨。又系原告胡翀箫父亲、法定代理人。原告:张盈盈。又系原告胡翀箫母亲、法定代理人。被告:胡毅旭。被告:胡纯法。又系被告胡毅旭父亲、法定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竺林、胡翀箫、胡壹铨、张盈盈与被告胡毅旭、胡纯法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竺林、胡翀箫、胡壹铨、张盈盈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竺林、胡翀箫、胡壹铨、张盈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竺林、胡翀箫、胡壹铨、张盈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7元,依法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郑竺林、胡翀箫、胡壹铨、张盈盈负担。审 判 长  苏 威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人民陪审员  褚克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章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