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万喜与彭卫东、汪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万喜,彭卫东,汪煜,钱晓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彭万喜。被告彭卫东,成年。被告汪煜,成年。被告钱晓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万喜与被告彭卫东、汪煜、钱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万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