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保字第52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李某。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某提供了冀R×××××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1条、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张某所有的冀R×××××号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亚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