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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诗涵与被上诉人常桂香、冯梓刚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诗涵,常桂香,冯梓刚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诗涵,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桂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本艳,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梓刚,男,汉族。上诉人冯诗涵因与被上诉人常桂香、冯梓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4)于民一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诗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670元,减半收取4835元,上诉人已申请缓交,免予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晓  书代理审判员 高    松代理审判员 张  忠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冯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