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调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焦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红,焦鲁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红。被执行人焦鲁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红与被执行人焦鲁江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