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某与翁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翁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衢民初字第32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沈惠仁。被告: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翁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超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