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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天津亚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智道工控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亚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智道工控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亚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顺道贻港新城4-1-2203。法定代表人冯振合,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智道工控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C座4008室。法定代表人李保安。本院在执行天津亚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智道工控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内容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本案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7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审判员  李焕庭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