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高青林与荥阳市坛山热力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林,荥阳市坛山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256号申请人高青林,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荥阳市坛山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伟。本院在高青林申请执行荥阳市坛山热力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荥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荥劳人仲裁字第268号裁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荥阳市坛山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十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碧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