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阳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进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永展家具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终本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进,惠州市永展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吴进。被执行人惠州市永展家具有限公司。申请人吴进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永展家具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1165号仲裁裁决书(终局)后,申请人吴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惠州市永展家具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1、支付二倍工资4207.14元、赔偿金7670元、工资7270元;2、承担执行费187元。2015年2月9日,被执行人惠州市永展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惠中法民三仲字第3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其对该纠纷提出的撤销仲裁申请已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要求中止执行仲裁裁决。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中艺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提出的撤销仲裁申请已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此,本案应予裁定中止执行,本次执行到此结束。待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申请作出裁决后,本案再决定裁定恢复执行或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2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申请作出裁决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裁定本案恢复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源:百度搜索“”